收入裁定 87-41:二十個因素
為了幫助確定一名工人是否屬於普通法規則下的僱員,IRS 確定了20因素,這些因素可以表明雇主是否可以行使足夠的控制權來建立雇主與僱員的關係。《稅務裁決 87-41》中載列的這些因素是根據法院確定和依賴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並非所有因素都必須存在才能找到員工/僱傭關係,但是這些因素是用於評估個人是員工還是獨立承包商的可能性的指南。
- 說明。員工必須遵守有關何時、地點和如何工作的指示。如果僱主有權要求遵守指示,則存在控制因素。
- 訓練。僱員接受僱主的持續培訓或按照僱主的指示進行培訓。獨立承包商採用自己的方法,並且不接受其服務的購買者的培訓。
- 整合。員工的服務會整合到業務營運中,因為這些服務對業務很重要。這表明該工人受僱主的指導和控制。
- 個人提供的服務。如果必須親自提供服務,那麼雇主大概會對完成工作的方法以及最終結果感興趣。一名員工通常沒有能力將其工作分配給其他員工,獨立承包商可能會將工作分配給他人。
- 僱用,監督和支付助理。如果僱主聘請、監督和支付助理人,則該工人通常被分類為員工。獨立承包商根據合同僱用、監督和支付助理工作,該合約要求他或她提供材料和勞動力,並僅對結果負責。
- 持續關係。工人與僱主之間持續的關係表明存在僱主與僱員關係。IRS 發現,如果工作以頻繁重複的時間間隔進行,即使時間間隔不規律,也可能存在持續關係。
- 設定工作時間。僱主設定工作時間的工人通常是僱員。獨立承包商設定自己的時間表。
- 需要全職。一名員工通常為雇主全職工作。獨立承包商可以在他或她選擇的時候和為誰自由工作。
- 在內部完成的工作。在提供服務的僱主處所執行的工作表明僱主控制度,因此該工人可能是僱員。只要履行合約要求,獨立承包商可以在他們想要的任何地方執行工作。
- 順序或序列集。必須按僱主設定的順序或順序執行服務的工人通常是員工。獨立承包商按照他們希望的任何順序或順序執行工作。
- 口頭或書面報告。工人要求向僱主提交定期或書面報告,表明僱主的控制程度。
- 按小時,週或月付款。按小時、週或月付款通常表明僱主與僱員關係。
- 支付費用。如果僱主通常支付該工人的業務和/或旅行費用,則該工人通常是僱員。
- 工具和材料的裝飾。如果僱主為僱主提供重要的工具、材料和其他設備,則該工人通常是僱員。
- 重大投資。如果工人對工人提供服務的設施進行大量投資,該工人可能是獨立承包商。
- 利潤或虧損。如果工人可以賺取利潤或損失,該工人可能是獨立承包商。員工通常會根據他們的時間和勞動而獲得薪酬,並且對業務費用不負責。
- 一次在多家公司工作。如果工人同時為多家不相關公司提供服務,該工人可能是獨立承包商。
- 向市民提供服務。如果工人定期及一致地向公眾提供其服務,該工人可能是獨立承包商。
- 出院權僱主解僱員的權利是指明該工人是僱員的因素。
- 終止權利。如果工人可以隨時退工而不承擔責任,工人通常是員工。
弗吉尼亞州對「就業」定義的豁免
- 卡車主-操作人員或租戶
- 以佣金為基礎的房地產和保險銷售
- 民選官員
- 大多數農業勞動力,除某些船員安排除外(除非僱主在 20 不同週內有 10 或更多工人,或在一個日曆年內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工人薪金為 $ 20, 000)
- 收費的持牌臨床社會工作者和某些其他持牌顧問
- 私人住宅或大學兄弟會/女同學院的家庭服務(除非僱主在日曆年內任何季度支付 $1、000 或以上)
- 某些漁船上的船員
- 在入學的學校或在有組織營地工作的大學生
- 醫療實習生
- 委員會石油批發商
- 法院記者
- 出租車和豪華轎車司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