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Glenn Youngkin
弗吉尼亞州州長
帕特里克·亨利大廈
1111 E. Broad Street
弗吉尼亞州里士滿23219
尊敬的 Richard Saslaw
參議院商務與勞工委員會主席
維吉尼亞州參議院
P.O.箱子 396
弗吉尼亞州里士滿 23218
尊敬的凱西·拜倫
主席,弗吉尼亞州里士滿市里士滿商務和
能源波卡洪塔斯大廈
900 E 大街 23219
尊敬的 Adam Ebbin
失業補償委員會主席
維吉尼亞州參議院
P.O.箱子 396
弗吉尼亞州里士滿 23218
尊敬的總督、主席及主席夫人:
根據弗吉尼亞聯邦的2023 - 2024預算,Virginia Employment Commission需要提供一份關於以下方面結果的報告:(i) 對美國勞工部 (DOL) 指南和關於重新設計的求職要求的示範立法的審查;(ii) 對採用 DOL 指南對錯誤付款和 VEC 工作的其他方面(例如,再就業)的潛在影響的評估;以及 (iii)根據需要對該州的求職政策提出修改建議,包括對州長、眾議院商業和能源委員會、參議院商業和勞工委員會以及失業補償委員會的任何擬議立法變更。本信用於滿足該要求,並將根據當前預算語言中的要求發布和更新。
審查和評估美國勞工部模型工作搜索法例
美國勞工部(DOL)就該部的培訓和就業通知編號 17-19,2 月 10,2020 中概述的工作搜索法例提出了三項建議。
1.第一個建議是申索人必須積極尋求工作的要求。
從 DOL 修改州代碼的建議文本如下:
作為在任何星期獲得失業補償資格的條件,申索人必須能夠工作,可以工作,並積極尋求工作,除非根據 [參考州和聯邦法例的工作尋求豁免] 獲豁免。
維吉尼亞州法典第60.2-612(7)a條規定,申請人必須具備工作能力、有時間並且積極尋找工作,並規定:
他能夠工作,可以工作,積極尋求,並且無法獲得合適的工作。任何申索人如完全失業,均須向歐洲委員會報告每週在他們尋求工作時聯絡的僱主姓名。這些資料可能需要經委員會通過專為此目的設計的計劃進行僱主驗證。
VEC 認為該州法規符合聯邦建議,無需修改或補充。
2.第二個建議是清楚地定義積極尋找工作意味著什麼。
DOL 提出的法定語言如下:
申索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才能積極尋求工作:
- 申索人如收到 [部門] 轉介到認為合適的工作或職位(如州法律另有定義),必須在收到轉介後的一周內申請該等工作,並在獲得轉介後的一周內接受適合工作的僱用;
- 申索人在國家 [法規和/或政策] 規定的賠償申請的一周內至少進行了所需數量的可接受工作搜索活動。可接受的工作搜索活動包括:
- 建立再就業計劃
- 建立簡歷
- 將其履歷上傳到線上招聘板
- 註冊與州勞動交換系統工作,安置公司、臨時工作機構或設有就業辦公室的教育機構
- 使用線上職業工具
- 登錄並在州的勞動交流或其他在線工作匹配系統中尋找工作
- 在 [美國就業中心] 使用再就業服務或在線完成類似的服務或自助服務活動(例如獲取和使用勞動力市場和職業資訊、參與再就業服務及資格評估(RESEA)活動、參與職業配對、教學工作坊或其他專業活動的技能評估)
- 根據州員工或 UI 員工的指示,為已有(或合理預期有)職位空缺的雇主填寫工作申請,或遵循職位推薦或工作發展嘗試
- 申請和/或參與 [美國就業中心] 合作夥伴計劃提供的就業和培訓服務
- 在專業網路網站上建立個人使用者個人資料
- 參與工作相關的交流活動(例如就業俱樂部,招聘會,行業協會活動,交流團體等)
- 與有或合理預期有職位空缺的雇主進行聯繫或親身訪問
- 參加公務員考試
- 與僱主進行面試(虛擬或親身);或
- 國家在 [規例和/或政策] 中規定的任何其他工作搜索活動和
- 申索人已經維護工作搜索活動日誌,並使用州 [法規和/或政策] 中規定的方法向州 UI 機構提交每週工作搜索活動日誌。
弗吉尼亞州法律規定申索人需要向工作服務註冊並接收工作推薦,並概述申索人必須在一周內進行多個工作聯繫。相關的維吉尼亞州法典第60 . 2 - 612條如下:
7. 甲他能夠工作,可以工作,積極尋求,並且無法獲得合適的工作。任何申索人如完全失業,均須向委員會報告每週為他尋求工作而聯絡的僱主姓名。這些資料可能需要經委員會通過專為此目的設計的計劃進行僱主驗證。委員會可以判斷,申索人在弗吉尼亞州就業服務局的註冊可能構成有效的雇主聯繫人,並在工作機會有限的勞動市場區域滿足本款的工作搜索要求。委員會可裁定,一個人在職業中尋求工作的通常方式是通過與申索人與多名僱主聯繫的單一招聘會所聯繫,該個人符合他的要求,必須單獨聯絡該招聘廳,主動尋求而無法獲得合適的工作的要求。在失業率高的地區,根據委員會決定,委員會有權調整他積極尋求而無法獲得合適的工作的規定。
VEC 認為,《維吉尼亞州法典》(Virginia Code)充分涵蓋了聯邦建議的意圖,但可以對其進行修改,以包括改變工作聯繫的數量或哪些求職活動可以替代工作聯繫。可以修改 VEC 法規和一般規則16 VAC 5 - 10 - 10中的相關定義,以定義求職和工作活動。然而,現行的法律和實踐要求每個申索人每週進行兩次工作聯繫。VEC 認為,如果可以用 DOL 立法規定的求職活動來取代工作聯繫,那麼它應該聽取失業補償委員會的建議。
3.第三個建議是申索人必須收到有關要求積極求職的通知。
維吉尼亞州法典 (Virginia Code) 規定,索賠人必須在60.2-615(5.) 進行工作登記。所有申索人均收到書面形式,以保持他們的申請活躍,即他們必須註冊就業服務並積極尋找工作。此要求也在所有索償人收到的福利權利和責任文件中概述。
由於這項要求已經滿足,因此 VEC 對修改《維吉尼亞州法典》沒有任何建議。
誠摯地,凱
莉·羅斯

